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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邵阳市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邵阳市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邵阳市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迎春路农贸市场转角处。法定代表人舒美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邵阳市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贺宏斌人民陪审员  王志平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马喜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