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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刑初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第4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务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未检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惺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梦幻西游”游戏平台上冒充游戏装备卖家,谎称要出售一件名为“莲音玦”的游戏装备,诱使买家林某与其在线下进行交易,骗取林某购买款人民币5000元。同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出售“梦幻西游”游戏宠物为由,先后在网络上以同样的方式分别骗取游戏玩家黄某、潘某人民币1800元、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3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已代为退赔上述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3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被害人林某、黄某、潘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能自首,有悔罪表现,且其亲属能积极代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郭朝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温从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