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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洪兴、张家港金利织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王洪兴,张家港金利织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519号原告张家港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5号。法定代表人赵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军。被告王洪兴。被告张家港金利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凤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洪兴、张家港金利织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家港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月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