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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邵理志与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理志,郑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488号原告:邵理志,居民。委托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郑伟,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月启,日照岚山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理志与被告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理志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理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诉前保全费1020元,合计2230元,由原告邵理志负担。审判员  秦苗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