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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梅双、李红生等与李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双,李红生,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梅双,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李红生,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军,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09民初29号,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军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军在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大街213号15栋1单元501室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军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大街213号15栋1单元501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二、被执行人李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其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的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王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