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81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981民初157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现住丰镇市黑土台镇东海村。被告刘某甲,男,汉族,1987年4月26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现住丰镇市黑土台镇东海村。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由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永明独任审理,书记员张蕾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刘某、被告刘某甲经传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原、被告相识后草率结婚,2008年12月20日生育女儿刘某乙。2012年以来,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债主经常不断上门要债。2014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家中唯一的二间平房抵押贷款5万元,用于偿还赌债。现尚欠赌债20万元。原告和女儿无生活来源,回娘家度日,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女儿刘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口头答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表示改正恶习,希望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审��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甲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8年12月20日生育一女刘某乙,结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12年以来,被告刘某甲有时参与赌博导致原、被告经常吵架。2016年3月份,原告刘某领上女儿刘某乙回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为凭,本院已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刘某甲虽曾有过赌博行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并且在夫妻感情方面产生了深深的裂痕。但解除婚姻关系并非是唯一的修补方式。被告在庭审时已诚恳地承认错误,并表示痛改前非,给予被告改正恶习的机会,夫妻感情还会修复。据此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