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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4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洛阳华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显亮、陈亚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华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显亮,陈亚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549号原告洛阳华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沈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显亮,男,1989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告陈亚南,女,1989年1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华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显亮、陈亚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华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显亮、陈亚南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00元或查封、扣押王显亮、陈亚南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名下马自达牌豫C×××××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华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显亮、陈亚南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00元或查封、扣押王显亮、陈亚南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原告洛阳华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马自达牌豫C×××××号小型轿车一辆,禁止其变卖、转让、过户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梦娟代审 判员  孙 彬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颖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