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朱述良财产刑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6)湘10执102号朱述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潭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朱述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述良缴纳罚金二千元,现被执行人朱述良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三月三日作出的(2013)潭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决对被执行人朱述良附加刑罚金二千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书记员:李媛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