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5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新源县永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雷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源县永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雷玉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1364号原告:新源县永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新源县则新路069号。法定代表人:袁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雷玉国,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尼勒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源县永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农机公司)诉被告雷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成农机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成农机公司以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源县永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永成农机公司已预交受理费728元,因变更诉讼请求依法退还703元),由原告新源县永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