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显存五金有限公司与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43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显存五金有限公司,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4民初431号原告:广州市显存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街口街。法定代表人:黎楚雄。委托代理人:古志军,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挺。原告广州市显存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古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原告供应各项五金配件给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为月结,但被告从2015年4月至11月间收取原告供应的价值65536.42元的货物后,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讼要求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65536.42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诉求,在本院制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及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由原告提供五金件给被告。2015年12月21日,经双方对账后签订对账单,确认被告从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欠原告货款65536.42元未付。对账后,被告于2016年2月支付了两笔货款,分别为5138元和10000元,余下货款50398.42元未付。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原告向被告供应五金件,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65536.42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在双方对账后,原告确认被告支付了15138元,应予扣减,现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货款50398.42元。被告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50398.42元给原告广州市显存五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5元,由被告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杞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