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4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茂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茂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304民初200号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钱峰,总经理。被告孙茂岭,男,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茂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寿卫人民陪审员 吕秀霞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宋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