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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黄二松与泊头市新洁环保有限公司、黄祥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二松,泊头市新洁环保有限公司,黄祥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黄二松。委托代理人崔瑞华。被告泊头市新洁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振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祥松。委托代理人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查明:原告受雇于被告黄祥松,为黄祥松承包的泊头市新洁环保有限公司在保定市安新县安州镇除尘器安装工程施工。2015年2月3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住院治疗。因赔偿问题原被告出现纠纷。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一、被告泊头市新洁环保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黄二松各项损失30000元。二、被告黄祥松赔偿原告黄二松各项损失65000元。以上款项于2016年8月1日前付清。三、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837元由原告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清成审判员  李继军审判员  孙秀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