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宁玺明与李龙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玺明,李龙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财保69号申请人宁玺明,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代理人闫晓红,系申请人之妻。被申请人李龙国,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申请人宁玺明与被申请人李龙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宁玺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龙国驾驶京P5CS**号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闫立军自愿以其所有的冀H737**号小型越野客车为申请人宁玺明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龙国驾驶京P5CS**号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宁玺明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立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