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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定礼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定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2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定礼,又名何飞,男,汉族。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30日被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07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定礼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定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定礼在宜宾市翠屏区合江门地标广场,采取暴力手段抢走受害人张某一部白色华为P7型手机和一个棕黄色挎包。包内有一条黄金项链等物品。经价格鉴定:涉案华为P7手机价值1573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据以指控被告人何定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定礼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定礼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定礼来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合江门地标广场,见被害人张某独自坐在广场凳子上看手机,便以借手机为由上前搭讪,张某不同意,二人发生口角,何定礼便趁广场周围无人,强行拉扯张某随身携带并装有一部白色华为牌P7型手机和项链等物品的棕黄色挎包,将挎包抢走后逃离广场。次日,何定礼将抢得的白色华为牌P7型手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销赃给赵某某使用。后张某报警,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于2015年7月23日将何定礼抓获归案,并追回被抢手机返还给张某。经鉴定,被抢白色华为牌P7型手机手机价值人民币1573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说明,证实案件来源和被告人何定礼归案的情况。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日凌晨3时许,她一个人坐在合江门地标广场右边城墙下的凳子上耍手机,这时一名中年男子走过来坐她旁边问是不是和男朋友吵架了?她说:“没有。”这名男子叫她一起去耍,她叫男子走开,这名男子就望了旁边几下看有人没,然后就骂她说:“这么拽干什么!”接着这名男子用手把她双手逮着,用右手摸她的腿,她就骂并用手推了这名男子几下,男子就把她拿在右手上的手机抢了放在自己的裤包里,接着又抢她背在身上的挎包,把挎包抢到手后往戎州桥方向跑去了。她被抢了一部白色触摸屏华为P7型手机,一个棕黄色皮质挎包,包内有现金70多元,一根黑色皮质项链,项链上有个黄金吊坠。手机当时购价2399元,项链购价700元左右。这名男子30岁左右,身高1.68米左右,短发,宜宾口音,穿一件花色格子短袖。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日中午12点过,她在“王二哥”位于翠屏区冠英街的住处以100元的价格从何飞处购买了一部白色华为P7型手机,何飞还说手机是昨天晚上一个“婆娘”的,并问她要不要买黄金项链。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15年6月中旬与何飞认识后让何飞住他家里,何飞于2015年7月的一天以100元的价格卖了一部白色华为手机给“玲玲”。5.被告人何定礼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住在合江门广场附近朋友王某某家里,2015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大约凌晨一两点钟,因为王某某没有在家,他也没有王某某家的钥匙,手机又没有电了,他就走到合江门广场上去,看到一个女子在广场上坐着耍手机,他就上前对女子说:“妹妹,借你的电话给我打一下。”女子就骂了几句,并站起来把手机放在身上挎包里,他以为女子骂的是自己,就上前去拖女子的挎包,拖了一下没有拖走,女子就死死逮着挎包,后来他又用力拉着挎包,就把包包抢了走了。包包是棕黄色的皮质挎包,里面有一根项链,但不晓得是什么材质的,还有一个手机。他当时向女子借电话,女子不借,他就想干脆抢了走了算了。手机在第二天中午送给朋友赵某某了,赵某某给了他100元。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某辨认出了何定礼是作案人员,赵某某辨认出了将手机卖给自己的何飞(何定礼)。7.指认照片,证实赵某某、何定礼分别指认涉案的白色华为P7型手机系同一部手机。8.鉴定意见,证实被抢的白色华为P7型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1573元。9.侦查实验照片及说明,证实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实验确认在合江门地标广场的光线下能辨认出作案人员的体貌特征。10.领条,证实张某从公安机关领回被抢的白色华为P7型手机。11.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00)宜珙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何定礼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1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何定礼的基本身份。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定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定礼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定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光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刘晓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梅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