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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春蕾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春蕾门窗有限公司,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春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永昌巷9号。法定代表人周春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金尧花园社区1-5号。法定代表人钱菊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京春蕾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债务较多,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钱菊生加入征信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杨 军执行员 林志栋执行员 朱 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