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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1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民初1291-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291-1号申请人徐某某,男。被申请人刘某某,男。申请人徐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的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并自愿提供了贺某某名下的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刘某某在中国���某银行的工资账户,并查封贺某某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刘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贺某某名下小轿车一辆(车牌号:),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剑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