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与王继青、XX梅、刘成春、刘素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王继青,XX梅,刘成春,刘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1443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法定代表人李世洪,职务支行行长。被告王继青。被告XX梅。被告刘成春。被告刘素萍。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继青、XX梅、刘成春、刘素萍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继青、XX梅、刘成春、刘素萍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由子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