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671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春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