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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2民初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山东艾尔托普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阳信億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艾尔托普压缩机有限公司,山东省阳信億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279号之一原告山东艾尔托普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曾庆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省阳信億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丙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艾尔托普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阳信億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省阳信億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行账户(账号3702)存款25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山东省阳信億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毛文忠审判员  赵风军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