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3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热恒注塑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热恒注塑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3910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热恒注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信义路*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为78116992-4。法定代表人:郭建湘,总裁。委托代理人:沈秋林,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大林山片区双林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8576170-6。法定代表人:吕权。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热恒注塑科技有限��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还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86400元及利息13298.58元(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7月1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并需承担案件诉讼费3548元及执行费5949元,以上合计409195.5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9195.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小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