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彩琴与赵建国、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琴,赵建国,居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452号原告王彩琴。被告赵建国。被告居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琴与被告赵建国、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琴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彩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海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