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彩琴与赵建国、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琴,赵建国,居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452号原告王彩琴。被告赵建国。被告居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琴与被告赵建国、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琴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彩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海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