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望奎镇华府商务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兰,望奎镇华府商务宾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44号原告刘玉兰,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望奎镇第一良种场。被告望奎镇华府商务宾馆。业主肖金,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望奎镇华府商务宾馆业主,住望奎县望奎镇四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兰与被告望奎镇华府商务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玉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0元由原告刘玉兰负担。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祥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