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开健诉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伦力防潮垫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健,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693号原告:刘开健,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住四川省金川县。委托代理人:王永春,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五楼。法定代表人:文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号2幢5-2。法定代表人:张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健诉被告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开健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开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刘开健负担。审 判 长 范翠华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唐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林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