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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金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正彬、李爱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正彬,李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524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金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法定代表人:卢毅,该主任。被执行人:杨正彬,男,1975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被执行人:李爱红,女,1976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系杨正彬妻子。申请执行人金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正彬、李爱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金征决(2015)240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规定义务,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杨正彬、李爱红于2000年10月结婚,2004年12月生育一女孩,2008年12月生育一女孩,2015年7月政策外生育一男孩。金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为两被执行人违反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夫妇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155240元的决定。该决定书于2015年8月7日送达后,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有全部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已缴纳20000元)。2016年2月16日金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其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本院认为:金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金征决(2015)240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金征决(2015)240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玲审判员 桂先耀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