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顺天通建材销售中心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胜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顺天通建材销售中心,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胜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顺天通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木材市场137号。经营者郭春喜。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胜力。本院在执行(2015)丽民初字第77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顺天通建材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胜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08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工程款待结算中;被执行人张胜力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其名下房屋已被查封,待评估拍卖。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丽民初字第7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晓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代理审判员 徐文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