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熊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秦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熊某,女,被执行人:秦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秦某某、刘某某未履行本院(2015)湖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秦某某、刘某某存款及收入人民币4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