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3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陈细立、陈小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陈细立,陈小芳,徐晓铃,陈顺员,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34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5号。代表人:黄向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友爱,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子政,该银行职员。被告:陈细立。被告:陈小芳。被告:徐晓铃。被告:陈顺员。被告: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大道以西、沪山路以北(汽车贸易园A-5号)。法定代表人:黄益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诉被告陈细立、陈小芳、徐晓铃、陈顺员、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5元,减半收取1217.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林小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