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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436号原告李某某,女,37岁,1978年9月11日,新干县人。被告邓某某,男,39岁,1976年11月5日,新干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冬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小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