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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田留华与邓扣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留华,邓扣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503号原告:田留华。委托代理人:吴海波,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扣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295号。负责人:李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雨,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留华与被告邓扣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辉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