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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奥特更巴特尔、春梅、崔永宽、张晓晖、包香梅、李昕儒、巴雅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雅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498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701425458D。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虎,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爱崇,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巴雅尔,男,蒙古族。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奥特更巴特尔、春梅、崔永宽、张晓晖、包香梅、李昕儒、巴雅尔[2016]内0625民初49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雅尔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巴雅尔的起诉。审判员  王存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