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马超林诉许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林,许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1134号原告马超林,男,汉族,1976年1月5日生,住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城北向阳居民小组700号。委托代理人王一锋,男,汉族,1954年9月28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体育路68号302室。被告许凯,男,汉族,1987年10月12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八字村联星17组2048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马超林诉被告许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超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超林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唐军花审 判 员 吴 青人民陪审员 张建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