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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天平街支行与贠风华、张卫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天平街支行,贠风华,张卫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字第61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天平街支行,住所地:许昌市天平街90号。负责人:马宏雨,职务:行长。被告:贠风华,女,汉族,1981年10月2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张卫祥,男,汉族,1977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天平街支行诉被告贠风华、张卫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天平街支行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贠风华、张卫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天平街支行撤回对被告贠风华、张卫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天平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会娟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