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庞吉认与武进经发区礼怡副食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吉认,武进经发区礼怡副食品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350号原告庞吉认。被告武进经发区礼怡副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礼河街四号。经营者杨美娣。委托代理人黄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吉认诉被告武进经发区礼怡副食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吉认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吉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庞吉认承担。审 判 长 王梅翠人民陪审员 蒋晓东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