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眭正洪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睦正洪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115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住所地忠县果园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2606-8。法定代表人况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兰,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睦正洪,男,1974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诉被告睦正洪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睦正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