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初1134号原告侯某,男,1957年出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伟,济南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57年出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候甲,系被告之女,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露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及委托代理人刘伟,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候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诉称,198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1年登记结婚,1987年生一女儿名候甲。结婚多年来,原、被告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家庭矛盾不断升级。近年来原告一直为维系这个家庭而努力,但事与愿违,被告反而变本加厉,致使原有的一点夫妻感情也确已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侯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及结婚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1981年3月20日登记结婚。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不同意离婚,我们没有因为琐事争吵不休,有过争吵,但是没有矛盾,而且从结婚以来原告曾经有过婚内出轨的事实及家暴,但是因为很多年来有感情存在,所以不同意离婚。被告王某未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尚可。双方于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87年生育一女候甲,现已成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婆媳关系产生矛盾,自2016年2月1日分居至今。本院认为,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标准,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能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原、被告已结婚三十余年,应彼此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对待婚姻问题更应慎重,在夫妻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应凡事多为对方考虑,相互理解和包容,遇事多反思自身不足,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加强沟通交流,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不能因为一时冲动而造成终生的遗憾。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侯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 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明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