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佳闻与无锡市永佳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闻,无锡市永佳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67号原告李佳闻。被告无锡市永佳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盛岸路555号。法定代表人龙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斌(受无锡市永佳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闻诉被告无锡市永佳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利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闻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佳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佳利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李佳闻负担。审判员 张茹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