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2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天和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和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331号原告: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庆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原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被告:吉林省天和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春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天和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