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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向全忠与周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周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495号原告向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居民。被告周某某,男,现年28岁,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史瑾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牟显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