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向全忠与周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周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495号原告向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居民。被告周某某,男,现年28岁,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史瑾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牟显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