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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段红帅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皇子坡社区居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皇子坡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红帅,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皇子坡社区居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皇子坡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611号申请执行人段红帅。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皇子坡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皇子坡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红帅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皇子坡社区居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皇子坡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13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皇子坡社区居委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皇子坡)的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皇子坡社区居委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皇子坡)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954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西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