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8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信沃诚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信沃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8421号原告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楼泰康金融大厦1605、1606、1609、1610、1611、1612室。法定代表人邹品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利安,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云鸽,女,1980年6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信沃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潞城中路216号。法定代表人周昆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国芹,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润德,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信沃诚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熊 伟人民陪审员 陈铁生人民陪审员 赵学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学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