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财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朝霞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5财保206号申请单位:大名县物价局。法定代表人:贾永清,局长。被申请人:李朝霞,农民。申请单位对被申请人作出大价检处(2016)033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单位以被申请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为由,即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朝霞的存款4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崔凌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