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8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含山县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月2月17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17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我院于2016年3月29日对其决定逮捕,同年3月31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张某先后租赁巢湖市人民路“魅力金座”楼下一门面和锦地华府小区C栋1503室,利用一台六座“飞禽走兽”游戏机、四台“排山倒海”游戏机和五台“西游争霸”游戏机供周某、字某等人赌博,期间,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8600余元。2015年2月12日,巢湖市公安局民警至巢湖市人民路锦地华府小区C栋1503室查封该赌场并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依法扣押涉案的四台“排山倒海”游戏机和五台“西游争霸”游戏机。经巢湖市公安局认定,上述被扣押的游戏机具有“上分退分”的功能,系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辨认笔录、视听光盘、证人蒋某、周某、杨某、郑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赌博机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赌博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敬元代理审判员 丁 辉人民陪审员 周顺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