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金明山与隋风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山,隋风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541号原告金明山,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隋风革,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明山与被告隋风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故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士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