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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金明山与隋风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明山,隋风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541号原告金明山,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隋风革,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明山与被告隋风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故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士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