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吴永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吴永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3936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红。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永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作出宣判之前,原告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红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伟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