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特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特74号申请人:蒋银凤。申请人:王逢仙。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申请人蒋银凤和申请人王逢仙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助理审判员华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蒋银凤和申请人王逢仙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经磐安县方前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王逢仙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申请人蒋银凤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元整。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华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