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廖飞组织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310号罪犯廖飞,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认定廖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罪犯廖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廖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尚未缴纳罚金,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