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1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147-3号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7号。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玉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C座733B室。法定代表人崔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2号2388室。法定代表人常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