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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4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徐扬凯与赵金东合伙协议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扬凯,赵金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043号之一原告徐扬凯。被告赵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扬凯与被告赵金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40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赵金东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一宗。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金东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一宗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