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颜玉芹申请执行佳木斯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玉芹,佳木斯四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颜玉芹,女,汉族。被执行人佳木斯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汤原县汤原镇胜利街314号。法定代表人孙刚,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的颜玉芹申请执行佳木斯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佳汤劳人仲字(2015)第4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集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