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徐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496号原告姚某某,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怀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琳琳